起重機的強度、剛度、穩(wěn)定性、結構件在腐蝕性工作環(huán)境下的最小尺寸、抗傾覆穩(wěn)定性等,一般應滿足GB3811—83《起重機設計規(guī)范》的規(guī)定。
本規(guī)程適用于:橋式起重機(包括冶金起重機)、門式起重機、裝卸橋、纜索起重機、汽車起重機、輪胎起重機、履帶起重機、鐵路起重機、塔式起重機、門式起重機、桅桿起重機、升降機、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。
1.2.1 主要受力構件,如主梁、端梁、支腿、塔架、臂架等,其對接焊縫質量不得低于JB928—67《焊縫射線探傷標準》中二級焊縫,或JB1152—81《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》中一級焊縫的規(guī)定。
1.2.3 焊條應符合GB981—76《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鋼焊條》的規(guī)定:焊縫應符合GB985—80《手工電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》與GB986—80《埋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》的規(guī)定。
當高度大于10m時,應每隔6~8m設休息平臺;當高度大于5m時,應從2m起裝設直徑為650~800mm的安全圈,相鄰兩圈間距為500mm。安全圈之間,應用5根均勻分布的縱向連桿連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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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0.3 主要受力構件產(chǎn)生裂紋時,應根據(jù)受力情況和裂紋情況采取阻止裂紋繼續(xù)擴展的措施,并采取加強或改變應力分布的措施,或停止使用。
對于一般橋式類型起重機,當小車處于跨中,并且在額定載荷下,主梁跨中的下?lián)?/div>
1值在水平線下,達到跨度的------時,如不能700修復,應報廢。
2 主要零部件
2.1 吊鉤
2.1.1 吊鉤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,方可投入使用。否則,應經(jīng)檢驗,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使用中,應按本規(guī)程的有關要求檢查、維修和報廢。
2.1.2 起重機械不得使用鑄造的吊鉤。
2.1.3 吊鉤宜設有防止吊重意外脫鉤的保險裝置。
2.1.4 吊鉤表面應光潔,無剝裂、銳角、毛刺、裂紋等。
2.1.5 材料
a.吊鉤材料應采用優(yōu)質低碳鎮(zhèn)靜鋼或低碳合金鋼;
b.鍛鉤一般應用GB696—65《優(yōu)質碳素結構鋼鋼號和一般技術條件》中規(guī)定的20號鋼;
c.板鉤一般應用GB700—79《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》中規(guī)定的A3、C3鋼,或GB1591—79《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》中規(guī)定的16Mn鋼。
2.1.6 吊鉤的檢驗
a.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,以1.5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;
b.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.
C.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后,在沒有任何明顯的缺陷和變形的情況下,開口度的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.25%;
d.吊鉤應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檢驗載荷而不脫落;
e.對工藝成熟、質量穩(wěn)定、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鉤,應逐件檢查硬度;對每批具有同爐號、同噸位、同爐熱處理的吊鉤,除硬度外的其它機械性能,應按表3的要求抽檢。
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鉤,在質量未穩(wěn)定前,應對全部吊鉤作100%的材料機械性能檢驗。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的材料標準。
2.1.7 檢驗合格的吊鉤,應在低應力區(qū)作出不易磨滅的標記,并簽發(fā)合格證。
2.1.8 吊鉤出現(xiàn)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報廢;
a.裂紋;
b.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%;
c.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;
d.扭轉變形超過10°;
e.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(chǎn)生塑性變形;
f.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%時,應報廢襯套;
g.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%時,應報廢心軸。
2.1.9 吊鉤上的缺陷不得焊補。
2.2 鋼絲繩
2.2.1 起重機械用的鋼絲繩,應符合GB1102—74《圓股鋼絲繩》標準,并必須有產(chǎn)品檢驗合格證。
2.2.2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(shù).
2 .2.3 鋼絲繩在卷筒上,應能按順序整齊排列。
2.2.4 載荷由多根鋼絲繩支承時,應設有各根鋼絲繩受力的均衡裝置。
2.2.5 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,不得使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。使用其它方法接長鋼絲繩時,必須保證接頭連接強度不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90%。
2.2.6 起升高度較大的起重機,宜采用不旋轉、無松散傾向的鋼絲繩。采用其它鋼絲繩時,應有防止鋼絲繩和吊具旋轉的裝置或措施。
2.2.7 當?shù)蹉^處于工作位置最低點時,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,除固定繩尾的圈數(shù)外,必須不少于2圈。
2.2.8 吊運熔化或熾熱金屬的鋼絲繩,應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溫的鋼絲繩。
2.2.9 鋼絲繩端部固定連接的安全要求。
a.用繩卡連接時,應滿足表6的要求,同時應保證連接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5%;
b.用編結連接時,編結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,并且不得小于300mm。連接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%;
c.用楔塊、楔套連接時,楔套應用鋼材制造。連接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%;
d.用錐形套澆鑄法連接時,連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;
e.用鋁合金套壓縮法連接時,應用可靠的工藝方法使鋁合金套與鋼絲繩緊密牢固地貼合,連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。
2.2.10 鋼絲繩的維護
a.對鋼絲繩應防止損傷、腐蝕、或其它物理、化學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;
b.鋼絲繩開卷時,應防止打結或扭曲;
c.鋼絲繩切斷時,應有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;
d.安裝鋼絲繩時,不應在不潔凈的地方拖線,也不應繞在其它物體上,應防止劃、磨、碾壓和過度彎曲;
e.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(tài)。所用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,并且不影響外觀檢查。潤滑時應特別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,如平衡滑輪處的鋼絲繩;
f.領取鋼絲繩時,必須檢查該鋼絲繩的合格證,以保證機械性能、規(guī)格符合設計要求;
g.對日常使用的鋼絲繩每天都應進行檢查,包括對端部的固定連接、平衡滑輪處的檢查,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斷。
2.2.11 鋼絲繩應按有關鋼絲繩的檢驗和報廢標準報廢#。
2.2.12 對于符合GB1102—74《圓股鋼絲繩》標準的鋼絲繩,在斷絲與磨損的指標上,也可按下述要求檢查報廢:
a.鋼絲繩的斷絲數(shù)達某一數(shù)值時;
b.鋼絲繩有銹蝕或磨損時,應將表7報廢斷絲數(shù)按規(guī)定折減,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(shù)報廢;
c.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(shù),取一般起重機鋼絲繩報廢斷絲數(shù)的一半,其中包括鋼絲表面磨蝕進行折減。
2.3 起重用焊接環(huán)形鏈
2.3.1 焊接環(huán)形鏈的安全系數(shù)不得小于規(guī)定的數(shù)值:
2.3.2 焊接環(huán)形鏈的材料,應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產(chǎn)生時效應變脆性。一般應用YB6—71《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》中規(guī)定的20Mn2或20MnV鋼制造。
2.3.3 焊接環(huán)形鏈,在檢驗時應逐條進行50%額定破斷拉力檢驗。對合格的鏈條應簽發(fā)合格證,并在鏈條上作出下述標記:
a.質量等級標志,每隔20個鏈環(huán)長度或每米長度(二者中取小值)上,明顯地壓印或刻印質量等級的代號;
b.在鏈條的所有端部,由檢查人員作出明顯的檢驗標志。
2.3.4 焊接環(huán)形鏈出現(xiàn)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報廢:
a.裂紋;
b.鏈條發(fā)生塑性變形,伸長達原長度的5%;
c.鏈環(huán)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%。
2.4 卷筒
2.4.1 卷筒上鋼絲繩尾端的固定裝置,應有防松或自緊的性能。對鋼絲繩尾端的固定情況,應每月檢查一次。
2.4.2 多層纏繞的卷筒,端面應有凸緣。凸緣應比最外層鋼絲繩或鏈條高出2倍的鋼絲繩直徑或鏈條的寬度。單層纏繞的單聯(lián)卷筒也應滿足上述要求。
2.4.3 用于起升機構的變幅機構的卷筒,采用筒體內無貫通的支承軸的結構時,筒體宜采用鋼材制造。
2.4.4 卷筒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h1不應小于規(guī)定的數(shù)值。
2.4.5 卷筒出現(xiàn)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報廢:
a.裂紋;
b.筒壁磨損達原壁厚的20%。
2.5 滑輪
2.5.1 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h2,不應小于表10的數(shù)值。
平衡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h平不得小于0.6h2。對于橋式類型起重機,h平應等于h2。對于臨時性、短時間使用的簡單、輕小型起重設備,h2值可取為10,但最低不得小于8。
2.5.2 滑輪槽應光潔平滑,不得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。
2.5.3 滑輪應有防止鋼絲繩跳出輪槽的裝置。
2.5.4 金屬鑄造的滑輪,出現(xiàn)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報廢:
a.裂紋;
b.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;
c.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%;
d.因磨損使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%;
e.其它損害鋼絲繩的缺陷。
2.6 制動器
2.6.1 動力驅動的起重機,其起升、變幅、運行、旋轉機構都必須裝設制動器。
人力驅動的起重機,其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必須裝設制動器或停止器。
起升機構、變幅機構的制動器,必須是常閉式的。
2.6.2 起升機構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結構。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結構,應有可操縱的常閉式制動器。
2.6.3 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、易爆等危險品,以及發(fā)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損失的起升機構,其每一套驅動裝置都應裝設2套制動器。
2.6.4 每套制動器的安全系數(shù);
2.6.5 制動器應有符合操縱頻度的熱容量。
2.6.6 制動器對制動帶摩擦墊片的磨損應有補償能力。
2.6.7 制動帶摩擦墊片與制動輪的實際接觸面積,不應小于理論接觸面積的70%。
2.6.8 帶式制動器的制動帶摩擦墊片,其背襯鋼帶的端部與固定部分的連接,應采用鉸接,不得采用螺栓連接、鉚接、焊接等剛性連接型式。
2.6.9 人力控制制動器,施加的力與行程的要求:
2.6.10 控制制動器的操縱部位,如踏板、操縱手柄等,應有防滑性能。
2.6.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機,每班都應對制動器進行檢查。
2.6.12 制動器的零件,出現(xiàn)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報廢:
a.裂紋;
b.制動帶摩擦墊片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50%;
c.彈簧出現(xiàn)塑性變形;
d.小軸或軸孔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5%。
2.7 制動輪
2.7.1 制動輪的制動摩擦面,不應有妨礙制動性能的缺陷,或沾染油污。
2.7.2 制動輪出現(xiàn)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報廢:
a.裂紋;
b.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輪,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40%;
c.其它機構的制動輪,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50%;
d.輪面凹凸不平度達1.5mm時,如能修理,修復后輪緣厚度應符合本條中b、c的要求。
2.8 在鋼軌上工作的車輪
出現(xiàn)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報廢:
a.裂紋;
b.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50%;
c.輪緣厚度彎曲變形達原厚度的20%;
d.踏面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15%;
e.當運行速度低于50m/min時,橢圓度達1mm;當運行速度高于50m/min時,橢圓度達0.5mm時。
2.9 傳動齒輪
出現(xiàn)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報廢:
a.裂紋;
b.斷齒;
c.齒面點蝕損壞達嚙合面的30%,且深度達原齒厚的10%時;
d.齒厚的磨損量達表13所列數(shù)值時;
e.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、易爆等危險
2.12 液壓系統(tǒng)
2.12.1 液壓系統(tǒng)應有防止過載和沖擊的安全裝置。
采用溢流閥時,溢流閥壓力應取為系統(tǒng)工作壓力的110%。
2.12.2 液壓系統(tǒng)應有良好的過濾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裝置。
2.12.3 液壓系統(tǒng)中,應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驅動,使液壓馬達超速的措施或裝置。
2.12.4 液壓系統(tǒng)工作時,液壓油的溫升不應超過40℃。
2.12.5 支腿油缸處于支承狀態(tài)時,液控單向閥必須保證可靠地工作。當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、懸吊最大起重量15min后,變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桿回縮量不應大于15mm。
2.12.6 平衡閥必須直接或用鋼管連接在變幅油缸、伸縮臂油缸和液壓馬達上,不得用軟管連接。
2.12.7 手動換向閥在操縱時的阻力,應均勻、無沖擊跳動。
2.12.8 液壓系統(tǒng)應按設計要求用油;按說明書要求定期換油。
2.13 潤滑
設備應有潤滑圖,潤滑點應有標志。潤滑點的位置應便于安全接近,使用中應按設計要求定期潤滑。
2.14 為吊運各類物品而設的專用輔具。
應有自緊傾向;無自緊傾向的應有防止滑落的裝置或措施。
上述專用輔具及吊掛、捆綁用的鋼絲繩或鏈條,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;用其允許承載能力的2倍,懸吊10min后按2.2.11和2.3.4等條款的報廢要求對照檢查,確認安全可靠后,方可繼續(xù)使用。
2.15 常用簡易起重設備
2.15.1 新桅桿組裝時,中心線偏差不應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/1000;多次使用過的桅桿,在重新組裝時,每5m長度內中心線偏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應大于40mm;在桅桿全長內,中心線偏差不應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/200。
組裝桅桿的連接螺栓,必須緊固可靠;
桅桿的基礎應平整堅實,不積水;
桅桿的連接板,桅桿頭部和回轉部分等,應每年對變形、腐蝕,鉚、焊或螺栓連接進行一次檢查。在每次使用前也應進行檢查。
2.15.2 地錨的埋設,應與現(xiàn)場的土質情況和地錨的受力情況相適應。
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,其前面及兩側在2m的范圍內不應有溝洞、地下管道和地下電纜等。
地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,應作防腐處理。
地錨的埋設應平整、不積水。
2.15.3 纜風繩應合理布置,松緊均勻。
纜風繩與桅桿頂部應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連接;與地錨的連接應牢固可靠。
纜風繩越過公路或街道時,架空高度不應小于7m。
纜風繩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,應符合表18的規(guī)定。
2.15.4 卷揚機與支承面的安裝定位,應平整牢固。
卷揚機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對正。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距離:對光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的20倍;對有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的15倍。
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入。
卷揚機工作前,應檢查鋼絲繩、離合器、制動器、棘輪棘爪等,可靠無異常,方可開始吊運。
重物長時間懸吊時,應用棘爪支住。
吊運中突然停電時,應立即斷開總電源,手柄扳回零位,并將重物放下。對無離合器手控制動能力的,應監(jiān)護現(xiàn)場,防止意外事故。
2.15.5 手拉葫蘆的懸掛支承點應牢固,懸掛支承點的承載能力應與該葫蘆的承重能力相適應。
2.15.6 千斤頂?shù)臉嬙欤瑧WC在最大起升高度時,齒條、螺桿、柱塞不能從底座的筒體中脫出。
齒條、螺桿、柱塞在表15的試驗載荷下不得失去穩(wěn)定。
當千斤頂置于與水平面成6°角的支承面上,齒條、螺桿、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,頂頭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額定載荷,并且不少于3min時,各部位不得有塑性變形或其它異常現(xiàn)象。
千斤頂使用時,不應加長手柄。
千斤頂?shù)鬃鶓秸怨獭⑼暾?/div>
千斤頂?shù)闹С袘€(wěn)固、基礎平整堅實。
多臺千斤頂共同使用時,各臺動作應同步,均衡。
3 電氣設備
3.1 總要求
起重機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能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,在緊急情況下能切斷電源安全停車。在安裝、維修、調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變電路,以免安全裝置失效。
起重機電氣設備的安裝,必須符合GBJ232—82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(guī)范》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3.2 供電及電路
3.2.1 供電電源
起重機應由專用饋電線供電。對于交流380V電源,當采用軟電纜供電時,宜備有一根專用芯線做接地線;當采用滑線供電時,對安全要求高的場合也應備有一根專用接地滑線,即四根滑線。
凡相電壓500V以上的電源,應符合高壓供電有關規(guī)定。
3.2.2 專用饋電線總斷路器
起重機專用饋電線進線端應設總斷路器。總斷路器的出線端不應連接與起重機無關的其它設備。
3.2.3 起重機總斷路器
起重機上宜設總斷路器,短路時,應有分斷該電路的功能。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單梁起重機上可以不設總斷路器。
3.2.4 總線路接觸器
起重機上應設置總線接觸器,應能分路斷所有機構的動力回路或控制回路。起重機上已設總機構的空氣開關時,可不設總線路接觸器。
3.2.5 控制電路
起重機控制電路應保證控制性能符合機械與電氣系統(tǒng)的要求,不得有錯誤回路,寄生回路和虛假回路。
3.2.6 遙控電路及自動控制電路
遙控電路及自動控制電路所控制的任何機構,一旦控制失靈應自動停止工作。
3.2.7 起重電磁鐵電路
交流起重機上,起重電磁鐵應設專用直流供電系統(tǒng),必須時還應有備用電源。
3.2.8 饋電裸滑線
3.2.8.1 起重機饋電裸滑線與周圍設備的安全距離與偏差應符合表16的規(guī)定。否則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。
3.2.8.2 滑線接觸面應平整無銹蝕,導電良好,安裝適當,在跨越建筑物伸縮縫時應設補償裝置。
3.2.8.3 滑線的安全標志
供電主滑線應在非導電接觸面涂紅色油漆,并在適當?shù)奈恢醚b設安全標志,或表示帶電的指示燈。
3.2.9 電線及電纜
起重機必須采用銅芯多股導線。導線一般選用橡膠絕緣電線、電纜。采用多股單芯線時,截面積不得小于1.5平方毫米;采用多股多芯線時,截面積不得小于1.0平方毫米。對電子裝置、伺服機構、傳感元件等能確認安全可靠的連接導線的截面積不作規(guī)定。
電氣室、操縱室、控制屏、保護箱內部的配線,主回路小截面積導線與控制回路的導線,可用塑料絕緣導線。
港口工作的起重機宜用船用電纜。
3.2.10 電纜卷筒和收放裝置
電纜供電的起重機,移動距離10m以上時,應設置電纜卷筒或其它收放裝置。電纜收放速度與起重機運行速度同步。
3.2.11 電氣配線
3.2.11.1 室外工作的起重機,電線應敷設于金屬管中,金屬管應經(jīng)防腐處理。如用金屬線槽或金屬軟管代替,必須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。
3.2.11.2 室內工作的起重機,電線應敷設于線槽或金屬管中,電纜可直接敷設,在有機械損傷、化學腐蝕或油污浸蝕的地方,應有防護措施。
3.2.11.3 不同機構、不同電壓等級、交流與直流的導線,穿管時應分開。照明線應單獨敷設。
3.3 對主要電氣元件的安全要求
3.3.1 總要求
電氣元件應與起重機的機構特性、工況條件和環(huán)境條件相適應。在額定條件下工作時,其溫升不應超過額定允許值。起重機的工況條件和環(huán)境條件如有變動,電氣元件應作相應的變動。
3.3.2 自動開關
自動開關應隨時清除灰塵,防止相互飛弧;并應經(jīng)常檢查維修,保證觸頭接觸良好、端子連接牢固。
3.3.3 接觸器
接觸器應經(jīng)常檢查維修,保證動作靈活可靠,鐵芯端面清潔,觸頭光潔平整、接觸緊密,防止粘連、卡阻。可逆接觸器應定期檢查,確保聯(lián)鎖可靠。
3.3.4 過電流繼電器和延時繼電器
過電流繼電器和延時繼電器的動作值,應按設計要求調整。不可把觸頭任意短接。
3.3.5 控制器
控制器應操作靈活,檔位清楚,零位手感明確,工作可靠。控制器的操作者,應力求減少,不得任意拆除定位元件。
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動作方向應與機械動作的方向一致。
直立式手柄應設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電路接通的保護裝置。
3.6 制動電磁鐵
電磁鐵的銜鐵應動作靈活準確,無阻滯現(xiàn)象,吸合時鐵芯接觸面應緊密接觸,無異常聲響。電磁鐵的行程應符合機構設計要求。
電磁鐵的中間氣隙應符合原設計要求。
3.4 電氣保護裝置
3.4.1 主隔離開關
起重機進線處宜設主隔離開關,或采取其它隔離措施。在地面操縱的小型單梁起重機可以不設。
3.4.2 緊急斷電開關
起重機必須設置緊急斷電開關,在緊急情況下,應能切斷起重機總控制電源。緊急斷電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。
3.4.3 短路保護
3.4.3.1 起重機上宜設總斷路器來實現(xiàn)短路保護。
3.4.3.2 起重機的機械機構由籠型異步電動機拖動時,應單獨設短路保護
3.4.4 失壓保護和零位保護
起重機必須設失壓保護和零位保護。
3.4.5 失磁保護
直流并激、復激、他激電機,應設失磁保護。
直流供電的能耗制動、渦流制動器調速系統(tǒng),應設失磁保護。
3.4.6 過流保護
3.4.6.1 每套機構必須單獨設置過流保護。對籠型異步電動機驅動的機構、輔助機構可例外。
3.4.6.2 三相繞線式電動機可在兩相中設過流保護。用保護箱保護的系統(tǒng),應在電動機第三相上設總過流繼電器保護。
3.4.6.3 直流電動機可用一個過流繼電器保護。
3.4.7 超速保護
鑄造、淬火起重機的主起升機構,以及用可控硅定子調壓、渦流制動器、能耗制動、可控硅供電、直流機組供電調速的起重機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,應有超速保護。
3.4.8 接地
3.4.8.1 接地的范圍
起重機的金屬結構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、管槽,電纜金屬外皮和變壓器低壓側,均應有可靠的接地。檢修時應保持接地良好。
3.4.8.2 接地的結構
3.4.8.2.1 起重機金屬結構必須有可靠的電氣聯(lián)接。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,一般可通過車輪和軌道接地。必要時應另設專用接地滑線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。
3.4.8.2.2 接地線連接宜用截面不小于150平方毫米的扁鋼或10平方毫米的銅線,用焊接法連接。接地線連接,應按GBJ232—82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(guī)范》第十五篇〈接地裝置篇〉規(guī)定檢驗。
3.4.8.2.3 嚴禁用接地線作載流零線
3.4.8.3 起重電磁鐵接地的要求
由交流電網(wǎng)整流供電的起重電磁鐵,其外殼與起重機之間必須有可靠的電氣聯(lián)接。
3.4.8.4 懸掛式控制按鈕站接地的要求
懸掛式控制按鈕站金屬外殼與起重機之間必須有可靠的電氣連接。
3.4.9 接地電阻與絕緣電阻
3.4.9.1 接地電阻
起重機軌道的接地電阻,以及起重機上任何一點的接地電阻均不得大于4Ω。
3.4.9.2 對地絕緣電阻
主回路與控制回路的電源電壓不大于500V時,回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一般不小于0.5MΩ,潮濕環(huán)境中不得小于0.25MΩ。測量時應用500V的兆歐表在常溫下進行。
司機室地面應鋪設絕緣墊。
3.5 照明、信號
3.5.1 起重機應設正常照明及可攜式照明。
3.5.2 照明應設專用電路。電源應由起重機主斷路器進線端分接,當主斷路器切斷電源時,照明不應斷電。各種照明均應設短路保護。
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。單一蓄電池供電,而電壓不超過24V的系統(tǒng)除外。
3.5.3 手提行燈應采用不大于36V的雙圈變壓器供電,嚴禁采用自耦變壓器。還必須符合2.4.8.2.3規(guī)定。
3.5.4 起重機司機室內照明,照度應不低于30lx。
3.5.5 起重機的機器房、電氣室及機務專用電梯的照明,照度不應低于5lx。
3.5.6 障礙信號燈
總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機在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設置紅色障礙燈。
a.周圍無高于起重機頂尖的建筑物等設施時;
b.有相碰可能時;
c.有可能成為飛機起落飛行的危險障礙時。
障礙燈的電源不得受起重機停機影響而斷電。
3.5.7 起重機應有指示總電源分合狀況的信號,必要時還應設置故障信號或報警信號。
信號指示應設置在司機或有關人員視力、聽力可及的地點。
4 安全防護裝置
4.1 設置
各種起重機應按表17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,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、維護,使其保證正常工作性能。如發(fā)現(xiàn)性能異常,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。
4.2 安全防護裝置及要求
4.2.1 超載限制器
a.超載限制器的綜合誤差,不應大于8%;
b.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%時,應能發(fā)出提示性報警信號;
c.起重機械裝設超載限制器后,應根據(jù)其性能和精度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,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,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,并發(fā)出禁止性報警信號。
4.2.2 力矩限制器
a.力矩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于10%;
b.起重機械裝設力矩限制器后,應根據(jù)其性能和精度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,當載荷力矩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時,能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的動力源,并發(fā)出禁止性報警信號。
4.2.3 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,必須保證當?shù)蹙咂鹕綐O限位置時,自動切斷起升的動力源。對于液壓起升機構,宜給出禁止性報警信號。
4.2.4 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,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極限位置的工作條件下,應保證吊具下降到下極限位置時,能自動切斷下降的動力源,以保證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不少于設計所規(guī)定的圈數(shù)。
4.2.5 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,應保證機構在其運動的極限位置時,自動切斷前進的動力源并停止運動。
4.2.6 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,應保證大跨度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,當兩端支腿因前進速度不同而發(fā)生偏斜時,能將偏斜情況向司機指示出來,使偏斜得到調整。
4.2.7 幅度指示器,應保證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能正確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。
4.2.8 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
a.動臂的支持停止器與動臂變幅機構之間,應設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,使停止器在撒去支承作用前,變幅機構不能開動;
b.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,應設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。當門打開時,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;
c.司機室設在運動部分時,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,應設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。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,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。
4.2.9 水平儀,應具有檢查打支腿的起重機傾斜度的良好性能。
4.2.10 防止吊臂后傾裝置,應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,能阻止吊臂后傾。
4.2.11 極限力矩限制裝置,應保證當旋轉阻力矩大于設計規(guī)定的力矩時,能發(fā)生滑動而起保護作用。
4.2.12 緩沖器,應具有吸收運動機構的能量并減少沖擊的良好性能。
4.2.13 夾軌鉗和錨定裝置或鐵鞋,對于在軌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機,其夾軌鉗及錨定裝置或鐵鞋應能各自獨立承受非工作狀態(tài)下的最大風力,而不致被吹動。
4.2.14 風級風速報警器,應保證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,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發(fā)出報警信號并宜有瞬時風速風級的顯示能力。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,可定為當風力大于7級時能發(fā)生報警信號。
4.2.15 支腿回縮鎖定裝置,應保證工作時打支腿的流動式起重機,當支腿回縮后能可靠地鎖定。
4.2.16 回轉定位裝置,應保證流動式起重機在整機行駛時,使上車保持在固定位置。
4.2.17 登機信號按鈕,應裝于起重機上易于安全觸及的位置。
4.2.18 防傾翻安全鉤,應保證在主梁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,當小車檢修時不能傾翻。
4.2.19 檢修吊籠,用于高空中導電滑線的檢修,其可靠性應不低于司機室。
4.2.20 掃軌板和支承架,掃軌板距軌面不應大于10mm,支承架距軌面不應大于20mm;兩者合為一體時,距軌面不應大于10mm。
4.2.21 軌道端部止檔,應具有防止起重機脫軌的良好性能。
4.2.22 導電滑線防護板。
a.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于大車滑線端時,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臺與滑線間應設置防護板;
b.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端的端梁下,應設置防護板,以防止吊具或鋼絲繩與滑線的意外接觸;
c.橋式起重機作多層布置時,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置防護板;
d.其它使用滑線的起重機,對易發(fā)生觸電的部位應設置防護裝置。
4.2.23 倒退報警裝置,流動式起重機向倒退方向運行時,應發(fā)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信號和明滅相間的燈光信號。
4.2.24 起重機上外露的、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,如開式齒輪、聯(lián)軸器、傳動軸、鏈輪、鏈條、傳動帶、皮帶輪等,均應裝設防護罩。
4.2.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,其電氣設備應裝設防雨罩。
5 使用與管理
5.1 使用
5.1.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
a.司機接班時,應對制動器、吊鉤,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。發(fā)現(xiàn)性能不正常時,應在操作前排除;
b.開車前,必須鳴鈴或報警。操作中接近人時,亦應給以斷續(xù)鈴聲或報警;
c.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。對緊急停車信號,不論何人發(fā)出,都應立即執(zhí)行;
d.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,才可以閉合主電源。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,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;
e.閉合主電源前,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;
f.工作中突然斷電時,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;在重新工作前,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;
g.在軌道上露天作業(yè)的起重機,當工作結束時,應將起重機錨定住,當風力大于6級時,一般應停止工作,并將起重機錨定住。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,當風力大于7級時,應停止工作,并將起重機錨定住;
h.司機進行維護保養(yǎng)時,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牌或加鎖。如有未消除的故障,應通知接班司機。
5.1.2 安全技術要求
5.1.2.1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,司機不應進行操作:
a.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。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,及斜拉斜吊等;
b.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。如制動器、安全裝置失靈,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,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;
c.捆綁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、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;
d.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;
e.工作場地昏暗,無法看清場地、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。
5.1.2.2 司機操作時,應遵守下述要求:
a.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;
b.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器;
c.吊運時,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,吊臂下不得有人;
d.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;
e.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,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試吊后,再平穩(wěn)地吊運;
f.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,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,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(guī)定的安全圈數(shù)。
g.起重機工作時,臂架、吊具、輔具、鋼絲繩、纜風繩及重物等,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表18的規(guī)定;
表18 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輸電線路電壓 |<1 |1~35| ≥60
V(KV) | | |
--------------|------|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最小距離(m)|1.5| 3 |0.01(V--50)+3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h.流動式起重機,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,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;
i.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,除特殊緊急情況外,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。
5.1.2.3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,鋼絲繩應保持垂直;各臺起重機的升降、運行應保持同步;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。
如達不到上述要求,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%;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(jù)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。吊運時,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。
5.1.2.4 有主、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,主、副鉤不應同時開動。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。
5.1.3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
a.指揮信號應明確,并符合規(guī)定;
b.吊掛時,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°,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;
c.繩、鏈所經(jīng)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;
d.指揮物體翻轉時,應使其重心平穩(wěn)變化,不應產(chǎn)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;
e.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,應先與司機聯(lián)系并設置支承裝置;
f.多人綁掛時,應由一人負責指揮。
5.2 管理
5.2.1 對制造廠和自制、改造的要求
制造廠應對起重機的金屬結構、零部件、外購件、安全防護裝置等質量全面負責。產(chǎn)品質量應不低于專業(yè)標準和其它有關標準的規(guī)定。
5.2.1.1 對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機械,應先提出設計方案、圖紙、計算書和所依據(jù)的標準、質量保證措施,報主管部門審批,同級勞動部門備案后,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。
5.2.1.2 起重機械制造和改造后,應按有關標準的要求試驗合格。
5.2.1.3 起重機的專業(yè)制造廠,必須具備保證產(chǎn)品質量所必要的設備、技術力量、檢驗條件和管理制度。起重機械產(chǎn)品應向勞動人事部委托的單位登記、檢驗并取得合格證。
5.2.1.4 起重機發(fā)生重大設備事故,如確屬設計、制造原因引起的,制造廠應承擔責任。對產(chǎn)品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廠應吊銷合格證。
5.2.2 對使用單位的要求
使用單位應根據(jù)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、復雜程度、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,建立必要的規(guī)章制度。如:交接班制度、安全技術要求細則、操作規(guī)程細則、綁掛指揮規(guī)程、檢修制度、培訓制度、設備檔案制度等。
5.2.2.1 購置
購置起重機時,應遵守下述要求:
a.必須在指定的,并有勞動部門發(fā)給合格證的專業(yè)制造廠選購;
b.起重機的安全、防護裝置應齊全完善。并有產(chǎn)品合格證。
5.2.2.2 設備檔案
使用單位必須對本單位的起重機械、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設備檔案。
設備檔案內容應包括:
a.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,如圖紙、質量保證書、安裝和使用說明書;
b.安裝后的位置、起用時間;
c.日常使用、保養(yǎng)、維修、變更、檢查和試驗等記錄;
d.設備、人身事故記錄;
e.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。
5.2.2.3 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清晰的金屬標牌,標牌應有下述內容:
a.起重機名稱、型號;
b.額定起重能力;
c.制造廠名、出廠日期;
d.其它所需的參數(shù)和內容。
5.2.2.4 起重機無論在停止或進行轉動狀態(tài)下與周圍建筑物或固定設備等,均應保持一定的間隙。凡有可能通行的間隙不得小于400mm。
5.2.3 對司機的要求
5.2.3.1 司機
起重機的操作,只應由下述人員進行:
a.經(jīng)考試合格的司機;
b.司機直接監(jiān)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學徒工等受訓人員;
c.為了執(zhí)行任務需要進行操作的維修、檢測人員;
d.經(jīng)上級任命的勞動安全監(jiān)察員。
5.2.3.2 司機應符合下述條件:
a.年滿18周歲,身體健康;
b.視力(包括矯正視力)在0.7以上,無色盲;
c.聽力應滿足具體工作條件要求。
5.2.3.3 司機應熟悉下述知識:
a.所操縱的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;
b.起重機操作規(guī)程,本規(guī)程及有關法令;
c.安全運行要求;
d.安全、防護裝置的性能;
e.原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;
f.指揮信號;
g.保養(yǎng)和基本的維修知識。
5.3 檢驗維修
5.3.1 檢驗
5.3.1.1 下述情況,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的要求試驗合格。
a.正常工作的起重機,每兩年進行一次;
b.經(jīng)過大修、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,在交付使用前;
c.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,在重新使用前;
d.經(jīng)過暴風、大地震、重大事故后,可能使強度、剛度、構件的穩(wěn)定性、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。
5.3.1.2 經(jīng)常性檢查應根據(jù)工作繁重、環(huán)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,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。一般應包括:
a.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;
b.所有的安全、防護裝置;
c.線路、罐、容器閥、泵、液壓或氣動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;
d.吊鉤、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;
e.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;
f.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;
g.鏈條的磨損、變形、伸長情況;
h.捆綁、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。
5.3.1.3 定期檢查應根據(jù)工作繁重、環(huán)境惡劣的程度,確定檢查周期,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,一般應包括:
a.在5.3.1.2項中經(jīng)常性檢查的內容;
b.金屬結構的變形、裂紋、腐蝕及焊縫、鉚釘、螺栓等連接情況;
c.主要零部件的磨損、裂紋、變形等情況;
d.指標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;
e.動力系統(tǒng)和控制器等。
5.3.2 維修
5.3.2.1 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。
5.3.2.2 結構件需焊修時,所用的材料、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,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。
5.3.2.3 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(tài)時,不應進行保養(yǎng)、維修及人工潤滑。
5.3.2.4 維修時,應符合下述要求:
a.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的位置,對因條件限制,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時,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,或設置監(jiān)護人員;
b.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;
c.切斷主電源、加鎖或懸掛標志牌。標志牌應放在有關人員能看清的位置。
《起重機械安全規(guī)程》編制說明